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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8-11-23 09:38:20编辑:admin浏览量:70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学院性质:民办性质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由湖北知音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主办,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第三条 学院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充分发挥湖北知音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资本优势和有利条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增强办学实力,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学院自觉接受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院住所: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院业务范围

(一)学院系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普通高等院校,办学许可证号为鄂(高)教社证字2002004号。业务范围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制三年。

(二)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共9个专业

1、新闻出版与发行(网络新闻、出版与发行)

2、公关与文秘

3、旅游管理

4、印刷技术与管理

5、艺术设计(广告设计、装潢设计、形象设计与策划、服装设计、园林设计)

6、电子信息技术

7、计算机网络技术

8、英语(外贸英语)

9、会计电算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院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院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 9 人,董事由湖北知音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推选,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学院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决定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三)决定学院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学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学院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学院院长,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八)决定制订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学院章程。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时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由湖北知音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推选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学院及学院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学院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的财务;

(二)对董事、院长执行学院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院长予以纠正;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董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院长,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院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院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学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学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院长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 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经费来源:

(一)湖北知音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学费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学院经费必须用于学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它必需的费用后,湖北知音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得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院修改的章程,需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院无法继续活动;

(二)学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学院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院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01123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签字:

 

 

 

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