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按照《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教职工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一)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二)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四)重大科研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九)重复发表研究成果;(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评判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受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术规范工作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负责向学校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工作组由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组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