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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10-10 09:26:20编辑:创始人浏览量:2714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21〕4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实习工作,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学生实习,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安排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调研、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岗位实习是一门必修课程,如成绩不合格,必须重修。实习期间,校企双方共同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只安排学生长时间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各专业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各专业在开展实习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五条 各专业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学校实习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平台网址http://dgpt.whinfo.cn/)

 

第二章 实习组织

 为切实加强对学生实习的管理,实行校领导、教务处、质量管理处和学工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三级负责制。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统管。

  学校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与职责为:

(一)人员组成:

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学工处、质量管理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学院正副院长。

(二)职责及分工:

  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实习教学与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实习管理制度;收集全校实习工作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实习平台的统筹管理;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评估和交流;负责组织各学院开展实习总结。

  学工处负责指导并督促各学院处理好实习期间学生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好各种学生突发事件。

  质量管理处负责学生实习的过程管理与监控。

  第 学院成立实习工作管理小组,其组成人员与职责为:

  各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行政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研室主任、专业教师和辅导员等。

学院是专业实习教学和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全面落实实习的相关事宜。

(一)根据《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专业建设需要,加大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力度,建设满足学生实习要求的实习(实训)基地。

(二)会同企业制定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学生实习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性文件。

)制定本学院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实习各环节工作要求,做好实习组织管理工作。做好各专业指导教师的选派、分配、监管和考核。

)负责组织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习方案,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和考核办法,做好学生外出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负责落实本学院学生实习单位,办理学生相关审批手续。

  )做好实习平台的管理工作,与实习单位共同完成实习过程管理,实现过程动态监督全覆盖。

)负责定期对实习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学校实习作领导小组汇报。

)加强实习过程管理和监控,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按要求向教务处报送相关资料。

  )负责学生实习所有资料的整理归档,做好实习的总结工作。

  (十)完成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教研室(或专业)成立专业实习指导小组,其组成人员与职责为:

教研室主任(或专业带头人)牵头,成员包括实习指导教师、企业实习指导人员、辅导员。    

负责按照本学院制定的实习实施细则,保质保量完成本专业实习的教学管理工作。

  (一)制订适合专业特点的实习实施方案,并将实习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落实本专业学生实习单位。

(二)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落实各阶段实习任务。

(三)负责实习学生的动员组织、过程管理和具体指导工作;督促指导教师和实习学生通过实习平台完成相应工作。

(四)实习指导教师随时与企业实习指导人员联系,并了解学生情况,共同管理,全程指导,采用多种形式对实习巡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和考核鉴定工作,及时向实习工作管理小组报告实习中发现的问题

  (五)按要求与学生定时联,及时回复,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学校相关实习规定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

  (六)关心学生的思想、工作、生活与身心健康,做好学生思想和管理工作。

  (七)与实习单位管理和指导人员建立通畅的联和沟通渠道,及时协调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八)在实习单位配合下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位学生完成实习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定实习成绩。

  (九)实习期间,密切配合就业办做好实习生毕业就业推荐工作。

  (十)组织实习的交流、检查和考核;负责实习资料的归档。

 实习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认真完成实习前的准备工作。落实学校和企业联合制订的实习计划,并依据实习大纲结合学生实习岗位,完成实习指导书,协助学院织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加强安全教育,认真学习实习方案,做好学生外出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具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全面掌握学生基本情况,认真完成实习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实习期间完成学校指导教师日志,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定期采取多种形式与学生联系,并作好记录,记录详实(电话记录、QQ联记录等)。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

)对学生进行专业指导,指导学生通过实习平台完成实习日志和实习报告(总结)并进行评定,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考勤和考核;做好实习期间相关记录,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完成实习指导教师日志;定期与企业领导及企业实习指导老师进行协商,共同组织好实习期间开展的各项活动并及时处理实习中的各种问题。

)经常与企业实习指导人员,了解实习生动态。要关心学生,为人师表,积极主动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确保实习学生安全和稳定,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定期检查实习进度和质量。

)实习任务完成后,要做好实习总结工作,并指导学生做好个人实习总结,协助教研室与企业共同对实习生实习成绩进行考核做好实习总结工作,完成实习课程档案。

学生实习课程档案包括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指导教师日志、实习小结、学生实习成绩单。

第十  企业实习指导人员职责:

(一)会同学校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保障学生实习期间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协助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制定学生岗位实习方案及计划保障学生的实习质量。积极为学生解决实习中的工作和生活问题,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确保实习顺利进行。

(二)加强学生业务指导,传授技术、工作方法和经验,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素质。

(三)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及时与学校指导教师联,通报学生实习状态。要关心学生,爱护学生,积极主动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确保实习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和思想稳定,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志、实习报告(总结)。

(四)利用企业的各项有利资源,帮助校内实习指导教师提高专业技能。

(五)实习任务完成后,负责与本企业共同对实习生实习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评定等级。

第十  实习学生职责:

(一)学生赴实习单位前须认真学习实习的有关规定,了解实习任务,并签订《学生实习责任书》。

(二)学生在实习期间,遵守学校和企业的实习要求、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三方协议。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安全、保密、劳动纪律等有关制度,自觉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分配及管理;不做损人利己、有损学校和实习单位形象声誉的事情,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三)强化职业道德,端正实习态度,服从学校带队、实习指导教师的统一安排和指挥,发生重大问题时要及时报告。

(四)所有实习学生要与学校指导教师长期保持联,定期向学校指导教师汇报实习工作情况,联方式发生变化要及时向学校指导教师汇报,主动配合学校(企业)指导教师做好实习相关工作,与实习单位建立良好关学院

(五)爱岗敬业,按照实习计划和岗位特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同时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培养独立工作能力。

(六)实习学生要严格执行所在岗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并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则造成自身伤害的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和经济损失,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七)在实习平台完成实习日志和实习报告(总结),并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实习情况;实习结束按规定上交实习鉴定表

第十  学生实习纪律

(一)实习期间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征得实习单位的批准,并及时向学校和企业实习指导教师报告。

(二)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不得自行在外住宿。实习期间如需变更实习岗位,须征得学校指导教师和原实习单位同意。擅自离开实习岗位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或造成恶劣影响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同时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无故不按要求在实习平台提交实习日志、实习报告(总结)和其他规定的实习材料者,实习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五)凡参加专业对口(或相近专业)实习时间不足3个月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失信不良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无实习安全管理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三)实习实训设施条件完备,提供一定数量的实习岗位,符合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要求;

(四)与学校有稳定校企合作关系企的(事)业单位优先。

第十五条 学院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要实地考察评估实习单位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

各学院将考察评估书面报告、实习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等支撑材料一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统一审核后报校党委会审批,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学院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保障措施等。

第十七条 各专业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各专业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八条 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应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自主岗位实习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院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情况。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制定本学院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学生进行实习动员,落实本学院学生实习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第二十条 学院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教育部有关部门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三方协议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关条款。

为了便于实习三方协议的顺利签订,协议丙方可采取集体授权委托方式,由多名学生集体委托其中一人作为受托人,代为签订《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委托人及受委托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签订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签约委托书。

实习三方协议由学校统一印制,学院组织签订。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二十二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二十四条 除信息技术、文化旅游等相关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实习岗位,须由学院报学校审批后,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二十五 实习前,各专业要按照本办法及学院制定的实习实施细则制订适合专业特点的岗位实习实施方案,对学生进行动员和职业道德教育、安全教育。在此基础上,学生须签订《学生实习责任书》。

同时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定后发放至实习学生,使学生明确实习任务和要求。实习大纲和计划应报教务处备案。

  二十六  各学院选派(聘)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和企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负责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实习期间,每名学生均应配备有1名校内实习指导教师1名企业实习指导人员。每位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30人左右,最高上限为50人可通过电话、QQ、微信、实习平台、电邮等联络渠道与实地探访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指导,要求电话(或QQ、微信或邮件)联络每周每位学生不得少于1次,实地探访检查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指导教师每月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将指导过程及存在问题等向学院实习工作管理小组汇报1次;无论采取何种指导方式,指导老师均应作好指导记录。对指导教师,各学院要按其职责要求加强监督、考核及奖惩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二十八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实习过程的监控,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等应定期到实习单位巡查和督导,向实习单位了解实习情况,听取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检查记录。同时学校也要安排专人到各实习地点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和实习单位在全过程中,加强实习学生管理。

学校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学生实习企业,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各学院和实习单位建立通报制度。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所在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 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 (或家长)签字同意,由学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二条 安排跨省实习的专业,需向学校提交跨省实习申请,按程序报教务处备案,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务处要进一步完善实习平台,协调相关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要会同学院加强统筹整合,建立校企合作企业资源库推进信息互通共享。

 

第四章 实习考核

三十四  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指导,校企双方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过程监控和考核,实行以实习单位为主、学校为辅的校企双方考核制度,由双方指导教师共同完成学生的考核与评价。

三十五  成绩考核评定根据学生的实习日志企业实习指导人员评定成绩、学校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实习报告及其他情况综合评定,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级,记入学生实习成绩单。

(一)实习日志,由学校指导教师根据实习情况,对日志内容进行评定;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主要对学生在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出勤、实践技能和综合职业素质的考核。

(二)实习报告(总结),由教研室主任根据专业及学生报告内容指定专业教师评定。

(三)企业鉴定由企业和企业实习指导人员根据企业对员工的考核要求对实习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具体表现评定成绩。

(四)实习考核成绩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其中实习日志占10%,企业(企业实习指导人员参与)评定占50%,学校指导教师考核占20%,实习报告(总结)占20%。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身安全等有关规定。

学校要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学生实习的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学生做好个人防护。

在实习前对实习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九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学生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实现学生保险全覆盖,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务处会同学院、质量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将学校学生实习情况作为学校质量监测。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公布监督举办电话,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