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端正考风,建设良好学风、校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界定
考试违纪主要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等行为。
考试作弊主要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等行为。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违纪行为:
1、不按规定就座者;
2、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擅自调整座位者;
3、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4、发现本人桌面有由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等而未向监考教师报告者;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以及有其他异常行为者;
6、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场上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者;
7、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8、考试结束后,还继续答卷或拖延交卷时间者;
9、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内或走廊上喧哗者;
10、考试隐卷不交者;
11、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行为:
1、翻看书籍、笔记、字典(含电子字典)等;
2、考试前将有关考试课程的内容抄写在课桌面或墙面等地方者;
3、考试夹带有关考试内容者(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4、索要他人答案、抄袭他人试卷者;
5、考试中互相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者;
6、考试时传递纸条,为他人提供答案或者有意让他人看试卷者;
7、借上厕所查阅书籍、笔记或与他人讨论答案者;
8、其他构成考试作弊行为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违纪行为:
1、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扰乱考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
2、有纠缠、谩骂、威胁或殴打监考教师者;
3、其他考试违纪情节严重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1、盗窃试卷;
2、由他人代替考试;
3、替他人参加考试;
4、组织集体作弊(三人以上联合组织作弊);
5、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6、第二次作弊者;
7、 其他考试作弊情节恶劣者。
二、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的规定
(一)考试违纪行为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二)考试作弊行为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严重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行为者,经查实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处以严重警告处分。
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理和处分的主要依据是监考记录和违纪作弊证据。对考试违纪和作弊者,监考教师应立即告知学生本人,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单》、《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报告单》上。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考场记录单》、《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报告单》连同其试卷、证据等一并报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①将处分告知书送达学生,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公布;②同时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学生。
(三)对未解除处分的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文件,由学工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申诉
学生对所受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者,可以根据《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提出申诉。
五、附则
(一)本规定同时适用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
(二)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