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修课是按照各专业培养人才目标的要求,为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各方面的适应能力(包括就业能力)而开设的供全校学生选修的课程。为加强对学生公共选修课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本校学生必须在第2-5学期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2门公共选修课程(可以选2门以上)。
二、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基础知识的程度、个人爱好、志趣以及合理组织智能结构的需要,自愿选修。
三、学生对选修课必须持严肃态度,一旦选定,必须按时到课,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参加测验和考试。无故缺课三次(含3次)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中途不得退选,退选者的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记载。
四、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
1.公共选修课一般在期末复习考试前结束教学,并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考试或考查。
2.公共选修课的成绩以等级制形式记载,凡是成绩及格(大于等于60分)以合格形式录入教务系统,不及格(小于60分)者不录成绩进入教务系统。
3.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须重修或者另选其他课程,不补考。
五、公共选修课管理
1.全校公共选修课归属教务处统一管理。
2.每门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为32学时。
3.教务处在每学期期末公布下学期开设的选修课程的计划,印制选课指南,向学生介绍各门选修课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教学对象、总学时与周学时、教学形式、考核方式及任课老师姓名、职务(职称)、科研项目等,帮助指导学生选课。
4.全校公共选修课选修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初,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系统上网选课(具体选修安排届时通知)。
5.公共选修课开课3周后因教师本人或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教学效果差或选课学生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教务处可决定停开。
六、凡学生毕业前未完成规定公共选修课门数,并经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予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