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的,应于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前15天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未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县级(含)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诊断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注册: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退学论处。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书面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四)凡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得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凡没有进行学年电子注册的学生,其学历证书不得电子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关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补考等,按学校有关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辅导员综合情况,写出评语,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审定并签署意见。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学校有关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者,可以对该课程给予清考机会。
第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章 升级、留级、重修与选修
第十二条 学生学完全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三条 经补考后,一学年累计四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跟班试读;累计六门以上(含六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予以留级。
(一)凡留级的学生,若所学专业无后续班级,经学校批准,可转到其他相关专业或专业方向就读。
(二)留级生随所留班级进行管理,留级阶段必须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并按留级后的考核成绩、纪律考勤、操行评定记入档案。
(三)留级学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 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或特殊实训课程,如考核不及格,一律实行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修满公共选修课学分。凡未完成规定公共选修课学分,并经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予毕业。公共课选修管理按学校《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转专业。对于个别专业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以转入其他专业学习,但在本专业学习已满一学年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不同批次录取的学生不得跨批次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或专业方向就读。
学校优先考虑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学生的转专业申请。
第十七条 学生进校后,一般不得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厅按有关规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八条 学生转入或转出我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在学期末办理。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原则上不超过6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可延迟2年。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级继续学习确有困难者,经学校批准,准予休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必须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二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所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年为单位,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二)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学校有关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三)学生因病休学回家疗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负责。
(四)学生休学期间回家往返所需路费等相关费用自理。
(五)经学校批准,休学学生的户籍可暂时保留在学校。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县级(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心理精神类疾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市级(含市级)以上医院精神科医师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有医嘱需进行心理咨询为辅助治疗的,应在相关医疗机构内进行。
(三)学生复学,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所学专业无后续班级,学校可以酌情安排转入其他相关专业或专业方向就读。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因精神类疾病,通知其监护人后,监护人未能及时作出处理的,学校有权遣送回家,根据医嘱建议休学,严重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住在学校,不能参加听课或考试。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一学年累计十门及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者;
(二)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处理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所需路费由学生自理。属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原因退学者,由学校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陪护回家。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等),必修课考试及格,选修课考查合格,课外实践合格,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美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凡经过毕业清考但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暂发结业证书。一年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相关考试,考试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积极推荐参与校外表彰和奖励的评审。
第三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可以根据《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将学生的鉴定、奖励与处分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章 申 诉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受理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决定的申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