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教师竞赛的组织和管理,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推动专业建设与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竞赛范围
本办法只针对与学院所设专业相关的竞赛,范围包括:
1.教学技能类竞赛(包括讲课、信息化教学、微课、说课、说专业、教案设计、课件设计等);
2.职业技能类竞赛。
二、竞赛级别
根据竞赛活动组织单位的级别不同,竞赛级别划分如下:
级别 |
类别 |
竞赛活动组织单位 |
国家级 |
一类 |
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独立主办(或牵头联办)的全国性竞赛。 |
二类 |
1.由国家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国性竞赛; 2.由教育部所属行指委、教指委等独立主办(或牵头联办)的全国性竞赛; 3. 由国家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主办的全国性竞赛,且分省赛区竞赛是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承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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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
由国家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主办的全国性竞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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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一类 |
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独立主办(或牵头联办)的全省性竞赛,或承办的国家级一类竞赛的全国性竞赛分省赛区竞赛。 |
二类 |
由省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全省性竞赛,或承办的国家级二类竞赛的全国性竞赛分省赛区竞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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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
由省级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主办的全省性竞赛,或承办的全国性竞赛分省赛区竞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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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级 |
由学院主办的全院性竞赛。 |
三、竞赛组织管理
1.竞赛组织
教务处负责全院教师竞赛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负责配合竞赛的开展。
2. 竞赛安排
(1)对参加国家级、省级一、二类竞赛,由学院根据实际统一安排,按相关文件通知要求执行,学院予以经费资助与奖励。
(2)对参加国家级、省级三类竞赛,由各系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安排,自主参赛,学院不予经费资助但予以奖励。
(3)对参加院级竞赛,按学院相关文件通知要求执行,学院予以奖励。
3.竞赛申报、审批
(1)各系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事先均须填报《学院教师参加竞赛项目申报表》(附件1),上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同意,院党委会审批后,方可进行。
(2)组织院级竞赛,事先须申报竞赛方案(包括赛项名称、时间地点、参赛规模、赛项内容、奖项设置及经费预算等),经分管院长审核,院党委会审批后,方可进行。
4.竞赛实施
(1)参赛批准后,各系要制订参赛具体实施工作方案,明确竞赛的组织报名、参赛教师选拔和现场比赛等工作安排,并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教务处。
(2)参赛教师要认真做好竞赛各项工作,确保竞赛工作任务完成,力争取得优异成绩。参赛教师备赛主要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正常上课时间。
(3)各系要做好竞赛资料收集工作,及时用文字、照片、视频等方式记录竞赛过程中的重要活动和环节。
(4)竞赛活动结束后,各系要及时做好竞赛工作总结、奖励结算及相关资料归档等工作。各系须将《竞赛工作总结》、《获奖选手名单统计汇总表》(附件2)和获奖证书扫描件上报教务处。各系竞赛资料归档主要包括文件通知、竞赛报名、方案报告、照片视频、证书奖杯(获奖作品)等方面。
四、竞赛费用
组织或参加竞赛所需费用(包括报名费、资料费、会务费、器材购置费、制作耗材费、比赛用餐费、参赛差旅费、奖励费等),事先均须申报,经院党委会审批后,按学院财务、资产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竞赛奖励
1. 对参加各级各类教师竞赛获奖的教师,除全额获得竞赛主办单位的奖励外,学院予以一定奖励,有关奖励标准见附件3。对获奖的教师在学院的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
2. 对参加各级各类教师竞赛为学院获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绩效奖励经费的,学院按奖励经额的5%予以参赛教师个人和团体特别奖励。
3. 对竞赛奖励发放,由教务处统一审核申报,经分管院长同意,院党委会审批后,按学院财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