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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11-16 10:00:00浏览量:957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授治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学校学术和教育教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以及教育部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旨在推动和指导学校的学术发展,指导科学研究与教学研究,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教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由我校在职教师和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审议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15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其人选由校长办公会会议决定,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系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校长聘任。候选人应具有副教授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学风严谨,办事公正。

第五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会议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校长批准。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下述学术事项:(一)评议专业的设置、调整;(二)评议校级教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教研、科研成果;(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四)审议学校选用的教材;(五)指导学校学报工作;(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七)完成校长委托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