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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26 15:28:03编辑:xgzx浏览量:8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有权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条 “本校学生”是指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为委员会主任,党政办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具有综合协调、纪律监察、质量管理等相关职能的部门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党政办负责接收学生的申诉材料。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文件(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或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须启动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实事求是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当事人查阅会议笔录,并签字盖章;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离场合议;

(八)会议主持人宣读合议结果,做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或建议;

(九)参加会议的委员查阅会议笔录,并签字盖章;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