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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24 09:38:12编辑:admin浏览量:31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厚德 笃学 自强 不息”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经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的,应于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前15天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未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县级(含)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诊断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注册: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退学论处。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书面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四)凡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得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凡没有进行学年电子注册的学生,其学历证书不得电子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关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补考等,按学校有关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辅导员综合情况,写出评语,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审定并签署意见。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学校有关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的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者,可以对该课程给予清考机会。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全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经补考后,一学年累计四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跟班试读;累计六门以上(含六门)课程不及格的学生予以留级。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转专业。对于个别专业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可以转入其他专业学习,但在本专业学习已满一学年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不同批次录取的学生不得跨批次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或专业方向就读。

学校优先考虑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学生的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进校后,一般不得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湖北省教育厅按有关规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入或转出我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在学期末办理。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原则上不超过6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可延迟2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级继续学习确有困难者,经学校批准,准予休学。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必须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二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其他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所有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年为单位,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二)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休学期间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学校有关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三)学生因病休学回家疗养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负责。

(四)学生休学期间回家往返所需路费等相关费用自理。

(五)经学校批准,休学学生的户籍可暂时保留在学校。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注册。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县级(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心理精神类疾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市级(含市级)以上医院精神科医师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有医嘱需进行心理咨询为辅助治疗的,应在相关医疗机构内进行。

(三)学生复学,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所学专业无后续班级,学校可以酌情安排转入其他相关专业或专业方向就读。

(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因精神类疾病,通知其监护人后,监护人未能及时作出处理的,学校有权遣送回家,根据医嘱建议休学,严重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住在学校,不能参加听课或考试。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一学年累计十门及以上必修课程不及格者;

(二)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处理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所需路费由学生自理。属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原因退学者,由学校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陪护回家。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等),必修课考试及格,选修课考查合格,课外实践合格,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德、智、体、美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凡经过毕业清理考试但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暂发结业证书。一年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相关考试,考试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校长信箱等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除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违反法律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依托学生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积极推荐参与校外表彰和奖励的评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主要包括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奖章或者证书等;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学金和奖品等。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以学生现实表现和综合测评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学生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投诉。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八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6个月;

(三)记过,12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受处分学生处分期满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室。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知音传媒集团法务部负责人等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湖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在本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并接受指导、检查和监督,原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