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财务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的文件精神,规范管理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强自立、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和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勤工办”),归属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和服务办公室职责
第八条 制定并不断完善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设置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学生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设岗原则: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岗位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岗位类型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连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第十七条 校内有关单位和部门如需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确定岗位性质、职责及要求,核定其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和标准;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十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勤工办面向全校发布岗位需求,推荐适合各种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九条 每学期初,勤工办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劳动协议的学生,勤工办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为了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一人同时兼任多个岗位,对于擅自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的行为,用人单位视情节轻重,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扣发部分工资或辞退;已知操作规程,但出现不按要求违规操作等方面事故,其责任由上岗学生承担。
第二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用人单位书面请假;中途因故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审批后,报勤工办备案,以便作出相应调整。对于擅自离岗学生,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结合每个上岗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上岗工作时间。为保证学生的学业和身体健康,学生每月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保护学生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身心健康,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工作条件和环境,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不适合学生的工作,禁止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六章 基金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规定,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划出一定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基金从此经费中支出。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酬金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酬金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酬金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校内非营利性单位(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和必要的勤工助学活动场地建设、购买设备、工具材料及宣传开支、管理费用等。资金专款专用,收支统一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6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报酬按月发放。每月由勤工办统计勤工助学学生实际工作量,经用人单位(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后,报有关部门及学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代为发放。
第七章 酬金标准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酬金执行标准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学校所在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所在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所在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学工处负责管理。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所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