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校纪校规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当由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书面),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书面)。
第五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省、市、校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的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二)违纪一次以上(含一次)者取消推荐入党资格;
(三)担任学生干部受违纪处分者,取消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四)违纪受处分者,若是党员或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五)获得“省、国家级奖学金、助学金、学院奖学金”以及获得院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学生在一年内因违纪受处分者,终止其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取消授予的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六)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有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四)涉外活动违纪的;
(五)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六)在本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七)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八)有其他应当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或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系或部门上交的材料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处分决定;
(二)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相关部门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校长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五)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或班级范围内公布,由辅导员负责告知家长。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七)受处分学生,可根据《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在处分考察期满后,提出解除违纪处分申请。
第九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七)泄漏国家秘密的。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动作挑逗等方式引起、唆使、煽动他人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证人、检举人、调查人进行报复、威胁或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聚众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自己未动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并动手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并责令其赔偿医药费等费用;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
4、应邀到打架现场助威而未动手者,给予警告处分;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扩大事态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持械斗殴者:
1、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重者同时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发生打架事件,要报告学校及时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更不得采取私下了结的办法处理。凡因“私了”导致事态扩大者,从重处分:
1、以“赔礼道歉”的名义私下敲诈钱、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扩大事态,引发新的打架斗殴,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作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打架者作伪证或故意掩盖事实,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参与打架二次以上者(含二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以盗窃、诈骗、抢夺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之外,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 作案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 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数额不足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数额在100元及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毕业离校期间损坏公物者,从重处分;
(四)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按《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损害书刊赔偿制度》执行,同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恶意破坏电源线、校园广播系统、网络、电话等公共设施的,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或其他原因造成公物破坏的,应当赔偿但未按处分决定执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拒绝执行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校园秩序,根据《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处分细则》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互联网上公开或传播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互联网上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网络账号、恶意欠费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
(二)在桌面或墙壁上乱涂乱画者;
(三)食堂就餐拥挤或插队者;
(四)在教学区(教学楼内)吸烟或衣着不整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五)未经批准占用教室进行非学习活动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危害社会安全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
(三)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熄灯后不按时就寝,不听工作人员劝阻仍强行外出的;
2、在检查学生宿舍过程中,对老师质疑采取装聋作哑、不予理睬的;
3、辱骂或毁谤教职员工的;
4、拒绝学生干部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学生干部的;
5、不服从老师安排,对老师无礼,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气,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收看淫秽书、画、录像片等淫秽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反动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部门处理;
(四)违反社会公德,破坏他人婚姻和家庭,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吸食或组织学生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组织和游说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组织者,给予组织或游说者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被动参加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赌博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在校内玩麻将或带彩玩纸牌的,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二)首次参与赌博者,无论赌注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两次以上(含两次)参与赌博者,无论赌注价值多少,一经查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者,或作伪证隐避事实者,给予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第二十一条 酗酒者:
(一)在宿舍内饮酒,大声喧哗,又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滋事,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在公共场所(公寓、教学楼、办公室、食堂等)张贴侮辱性标语或大小字报者,给予记过处分;
5、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在追求异性过程中,手段卑劣或遭拒绝后对其进行不文明攻击,对异性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侵犯组织合法权益,给予以下处分:
1、对学校相关部门有意见,不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行为偏激,聚众闹事的,给予组织者记过处分;
2、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恶意破坏学校组织的活动,影响活动开展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不诚信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按《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二)在填报的各种表格、材料、申请中,伪造事实、弄虚作假,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私自涂改证件、证明、证书、有价证券或签字者,或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恶意拖欠学费的,经认定非家庭经济原因造成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减免学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减免资格。
第二十四条 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应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及学校、系部统一组织的要求必须参加的各类集体活动,若无故缺勤,每次按旷课1学时计。
第二十五条 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离校两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离校三天以上(含三天)七天以下(含七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擅自离校七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防火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煽动学生拒缴学费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外租房居住的,按《武汉信息传播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外租房居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细则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毕业班学生在校离毕业时间不足半年的,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视学生在考察期的悔改表现,学生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制度,其他有关制度与本细则相抵触时,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